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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薛○才
輔法字第1080056616號
訴願人因返還職業訓練補助事件,不服本會新竹榮民服務處108年3月27日竹榮處字第1080002069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參加新竹市私立北太電腦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北太補習班) 舉辦之107年10月31日至107年11月12日「廣告設計媒體整合行銷班」。該訓練班屬本會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公告之職業訓練補助班次,訴願人於107年12月18日向原處分機關本會新竹榮民服務處申請職業訓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9,600元,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符合申請職業訓練補助規定,於108年2月12日撥款至訴願人郵局帳戶。
  嗣原處分機關依本會108年3月18日輔業字第1080020553號函,查得訴願人於同一時期已參加本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委託中原大學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雲端行銷班」(假日班),與上開「廣告設計媒體整合行銷班」訓期重疊,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下稱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不符發給職業訓練補助規定,遂以108年3月27日竹榮處字第1080002069號函,請訴願人繳還9,600元。訴願人不服,訴稱原處分機關已同意訴願人參加會外職業訓練,且雲端行銷班因颱風等因素延期結訓,又受訓期間並未接受本會就學、就業(津貼)或就養安置,請求准予補助免予繳回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又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為本會就業輔導措施之一,其第5條規定:「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一) 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二) 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另本會108年1月16日輔業字第1080002464號函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就業輔導措施重疊期間適用方式及安置期間說明所載,項次5本會及所屬機構所辦職業訓練之輔導安置期間為班隊開訓日起至結(退)訓日止,項次6會外職業訓練補助之輔導安置期間為申請補助之班隊開訓日起至結(退)訓日止。
  復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依訴願人個人資料列印所載,訴願人於107年7月14日至107年11月10日,參加本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委託中原大學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雲端行銷班」,屬經本會就業輔導安置者。惟職業訓練補助,亦屬本會就業輔導安置,依卷附訴願人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經費補助申請表所載,訴願人於107年10月31日至107年11月12日參加北太補習班舉辦之「廣告設計媒體整合行銷班」,並於107年12月1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該職業訓練補助,依首揭規定,已屬具有同一時期重複申請輔導安置之情形,原處分機關函請訴願人返還溢發職業訓練補助,依法並無不合。
  至訴願人所訴原處分機關同意訴願人參加會外職業訓練,並未告知不得與本會舉辦之職業訓練課程重複一節,本會因國家資源有限,為使資源有效分配使用,避免重複分配與集中,必須為合理之限制,故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並自57年10月15日發布即生效力,尚不因原處分機關有無告知而影響本案法令之適用,且訴願人於107年10月26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時,具名簽署「未重複使用本會相關資源切結書」,亦不得主張不知規定,自難採據。
  有關訴願人主張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委託中原大學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雲端行銷班」(假日班)有延期結訓情形一節,經原處分機關查詢,該班隊無調整課程情事發生(結訓日為107年11月10日),並經詢問中原大學表示訴願人提供之課表為尚未確定之初版課表,並非正式上課後之確定版課表;另本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提供招生階段宣傳簡章結訓日、簽約之課程表結訓日,均為107年11月10日,訴願人所訴核不足採,併予指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