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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吳○縉
輔法字第1080056614號
訴願人因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事件,不服本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108年4月12日南市服字第1080003230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由原處分機關本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於107年8月1日推介至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成公司)就業,穩定就業6個月後,於108年3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7年8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新臺幣(以下同)2萬4,000元。嗣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訴願人於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1月15日已參加該處辦理之冷凍空調裝置維修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不符發給推介就業穩定津貼,遂以108年4月12日南市服字第1080003230號函駁回其申請。訴願人不服,以其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及參加原處分機關冷凍空調裝置維修班時,原處分機關均未告知同一時期以申請一項安置為限,並主張時間未重疊部分仍應核發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依本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為本會就業輔導措施之一,其第2點第2款第2目規定:「申請條件:(二)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應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人應於本方案公告日起,經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自就業日起算,在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就業日之認定,自申請人到職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又本會108年1月16日輔業字第1080002464號函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就業輔導措施重疊期間適用方式及安置期間說明(下稱就業輔導措施說明)所載,其項次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之輔導安置期間為申請津貼之就業投保期間;項次5本會及所屬機構所辦職業訓練之輔導安置期間為班隊開訓日起至結(退)訓日止。
  依卷附訴願人個人資料列印、推介就業穩定津貼審查表及勞保投保資料所載,訴願人於107年8月1日起持續任職於晉成公司,另於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1月15日參加原處分機關所辦冷凍空調裝置維修班,係屬本會就業輔導安置者。惟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亦屬本會就業輔導安置,嗣108年3月28日訴願人向處分機關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2萬4,000元,已屬具有同一時期重複申請輔導安置情形。原處分機關依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否准訴願人所請,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至訴願人所訴原處分機關,並未告知不得與原處分機關辦理職業訓練重複云云,本會因國家資源有限,為使資源有效分配使用,避免重複分配與集中,必須為合理之限制,故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同為就業安置亦受限制,並自57年10月15日發布即生效力,尚不因原處分機關有無告知而影響本案法令之適用,又本會全球資訊網亦有公告相關資訊、就業輔導措施說明等,訴願人所訴核不足採。
  另訴願人主張,時間未重疊部分仍應核發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一節,依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第2點第2款第2目規定、就業輔導措施說明項次4所載,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促進長期穩定就業,有關就業期間之計算,係自就業日起算,並在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以上者,尚無分段計算之依據,併予指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 華 民 國108年7月19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