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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黃○生
輔法字第1080056914號
訴願人因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事件,不服本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8年4月26日新北處字第1080005963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由本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開立就業介紹卡,推介至盛友有限公司,並自107年11月28日起在該公司就業,穩定就業3個月後,於108年3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本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申請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2月27日之推介穩定津貼新臺幣(以下同)2萬4,000元。嗣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訴願人於107年11月19日至同年11月30日已參加職訓中心辦理之觀光領隊導遊證照培訓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不符發給推介就業穩定津貼,遂以108年4月26日新北處字第1080005963號函駁回其申請。訴願人不服以本會推介就業獎勵津貼之說明,並未告知有重複受訓時不得請領津貼之事,其係依本會提供之說明申請,但未能得到正確合理的處理方式,無法接受原處分機關之處理方式,同時希望收回不對之規定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依本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為本會就業輔導措施之一,其第2點第2款第2目規定:「申請條件:(二)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應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人應於本方案公告日起,經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自就業日起算,在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就業日之認定,自申請人到職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又本會108年1月16日輔業字第1080002464號函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就業輔導措施重疊期間適用方式及安置期間說明(下稱就業輔導措施說明)所載,其項次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之輔導安置期間為申請津貼之就業投保期間;項次5本會及所屬機構所辦職業訓練之輔導安置期間為班隊開訓日起至結(退)訓日止。
  依卷附訴願人個人資料列印、輔導安置歸戶資料及訴願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所載,訴願人於107年11月19日至同年11月30日參加職訓中心所辦之觀光領隊導遊證照培訓班,係屬本會就業輔導安置者。復經職訓中心推介至盛友有限公司就業,就業期間自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4月8日。嗣訴願人於108年3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2萬4,000元,已屬具有同一時期重複申請輔導安置情形。原處分機關依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否准訴願人所請,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至訴願人所訴本會推介就業獎勵津貼之說明,並未告知有重複受訓時不得請領津貼之事,其係依本會提供之說明申請,但未能得到正確合理的處理方式,無法接受原處分機關之處理方式云云,本會因國家資源有限,為使資源有效分配使用,避免重複分配與集中,必須為合理之限制,故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同為就業安置亦受限制,並自57年10月15日發布即生效力,尚不因原處分機關有無告知而影響本案法令之適用。又原處分機關官網亦有公告相關資訊、輔導會就學就業輔導措施重疊期間適用方式及安置期間說明等,此有原處分機關檢附列印公告畫面,附卷可參。另本會印製之方案說明,係為推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之政策宣傳廣告,囿於版面,自無法詳盡列載相關規定,且前揭方案說明亦有註明廣告及有需求之退除役官兵可就近向職訓中心及各榮服處諮詢之記載。是故,訴願人以不知相關規定或政策廣告文宣未鉅細靡遺記載為由,指摘原處分機關依法否准之處分不合理,尚難採據,併此指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