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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陳○珠
輔法字第1080068984號
訴願人因就養事件,不服本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8年5月1日新北處字第1080006163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民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2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準此,行政機關以無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之已故人員為行政處分,在外觀上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之行政處分。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
  查原處分機關本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8年5月1日新北處字第1080006163號函,係以訴外人劉應宗君(以下簡稱故劉君)為相對人,惟故劉君已於108年3月9日死亡。原處分機關以已無當事人能力之故劉君所為之行政處分,揆諸前揭說明,乃無效之行政處分,訴願人所提訴願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汪 渡 村
委員 邱 秋 菊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