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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陳○等
輔法字第1080072418號
訴願人因就養事件,不服本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108年5月14日南市服字第1080004262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行政處分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緣訴願人之父即陳○文君(107年7月19日死亡,以下簡稱故陳君)原係本會核定自81年3月1日起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迄故陳君亡故之次月1日(即107年8月1日)起停發就養給付。嗣本會以107年6月29日輔養字第1070052872號函,請銓敘部比對就養榮民有無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紀錄,經銓敘部以107年8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74624566號書函回復,查得訴願人係經銓敘部審定於80年8月1日退休並擇(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爰以108年4月23日輔養字第1080030381A號函請原處分機關本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依就養安置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撤銷核定就養之處分,並追繳訴願人所溢領之就養給付。原處分機關遂以108年5月14日南市服字第1080004262號函訴願人,自81年3月1日起撤銷核定就養之處分,並請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繳還自81年3月1日起至107年7月1日止溢領之就養給付新臺幣434萬8,023元。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查原處分機關經重新審查,業於108年8月30日以南市服字第1080007266號函,撤銷該處108年5月14日南市服字第1080004262號函,有該撤銷函副本在卷可稽,本件行政處分既已不存在,訴願人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汪 渡 村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 華 民 國108年9月11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