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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賈○林
輔法字第1080072990號
訴願人因就養事件,不服本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08年5月9日北市榮服字第1080006299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行政處分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訴願人原係本會核定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嗣本會以107年6月29日輔養字第1070052872號函,請銓敘部比對就養榮民有無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紀錄,經銓敘部以107年8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74624566號書函回復,查得訴願人係經銓敘部審定於62年6月1日退休且擇(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爰以108年4月23日輔養字第10800303818號函,通知原處分機關本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依就養安置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撤銷核定就養之處分,並追繳訴願人所溢領之就養給付。原處分機關遂以108年5月9日北市榮服字第1080006299號函訴願人,自83年7月1日起撤銷核定就養之處分,並請訴願人於文到30日內,繳還自83年7月1日起至108年4月1日止溢領之就養給付新臺幣421萬5,927元。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查原處分機關經重新審查,業於108年8月15日以北市榮服字第1080010790號函,撤銷該處108年5月9日北市榮服字第1080006299號函,有該撤銷函副本在卷可稽,本件行政處分既已不存在,訴願人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汪 渡 村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 華 民 國108年9月12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