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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陳○芳
輔法字第1080072890號
訴願人因申請就養事件,不服本會澎湖縣榮民服務處108年6月6日澎縣處字第1080002192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於108年5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本會澎湖縣榮民服務處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全家人口3人。年度總收入新臺幣(下同)82萬5,913元,平均每人每月所得2萬2,942元,超過108年度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以下簡稱就養審核標準)2萬224元,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以108年6月6日澎縣處字第1080002192號函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以其目前無工作,請依實際情況給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又其於106年中樂透獎之5萬餘元及108年領取勞工退休金4萬2仟餘元等,均非經常性收入,應排除列計全家人口總收入方屬合理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五、申請人全家人口年度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二、直系血親。」、第8條規定:「第六條所稱總收入,指工作收入、利息收入、不動產收益、失業給付及其他收入之總額。但不包括社會救助給付性質之收入。全家人口中已成年具有工作能力者,按下列規定依序計算其工作收入: 一、提出之薪資證明高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依薪資證明核算。二、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核算其工作收入。三、未參加勞工保險者,依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實際訪查情形列入核算工作收入。」。
  次按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就養作業規定)第9點第6款規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申請人全家人口總收入,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六)全家人口中有於申請就養當年度領取軍公教或勞工退休相關給付者,應將其當年度領取之退休給付總額,納入全家人口總收入計算。前一年度領取者,依臺灣銀行新臺幣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依原處分機關卷附訴願人全家人口戶籍資料、WEB IP查調訊息回覆(綜所稅所得查調)、勞保局Web IR系統查詢結果、就養榮民生活實況報告表、訴願人出具之榮民申請公費就養之成年人口無工作切結書及澎湖縣選舉委員會約僱人員解僱通知書等資料所載,訴願人106年所得5萬6,250元(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子所得64萬19元,訴願人之母領有老農津貼8萬7,072元(7,256元乘以12個月),又訴願人108年領取勞工保險一次退休金4萬2,572元,均納入全家人口總收入,合計82萬5,913元,按全家人口3人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所得為2萬2,942元,已逾108年度就養審核標準2萬224元,原處分機關依首揭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駁回訴願人之申請,於法並無不合。
  至訴願人訴稱渠106年中樂透獎之5萬餘元及108年領取勞工退休金4萬2仟餘元等,均非經常性收入,應排除列計全家人口總收入方屬合理一節,按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及勞工退休金,依上開就養安置辦法第8條、就養作業規定第9點第6款規定,均應納入全家人口總收入計算,與其是否屬經常性收入無涉。又縱以對訴願人最有利之計算方式計算,排除訴願人106年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其全家人口總收入計76萬9,663元,每人每月所得為2萬1,379元,亦超過108年度就養審核標準2萬224元,應不予安置就養之結果並無二致,所訴核不足採,併予指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汪 渡 村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 華 民 國108年 9 月 12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