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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李○群
輔法字第1080073093號
訴願人因申請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事件,不服本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8年7月10日新北處字第1080009494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為退除役官兵,為參加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自行購買相關考試用書,並向原處分機關本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申請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新臺幣(下同)4,146元。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購買考試類科之考試用書,其中火災學申論題題解套書(以下簡稱系爭考試用書)1,500元部分,因非向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不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4點所定之進修補助範圍,以108年7月10日新北處字第1080009494號函,駁回訴願人購買系爭考試用書1,500元申請補助部分。訴願人不服,以系爭考試用書國內市場或書店並無販售,原處分機關僅因其檢附單據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即駁回補助之申請,令人不解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4點:「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別或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考試類科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第8點第7款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七)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準此,購買考試用書之進修補助範圍,係以向登記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之書店或公司行號購買者為限,否則不予補助。
  經查訴願人購買系爭考試用書,係向統一編號72959796,登記營業項目為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購買,此有原處分機關卷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系爭考試用書既非向登記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該購書費用1,500元依規定即不予補助。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駁回訴願人申請補助前揭購書費用1,500元部分,洵屬有據。
  至訴願人所訴系爭考試用書國內市場或書店並無販售,原處分機關僅因其檢附單據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即駁回補助之申請,令人不解云云,查原處分機關係以販售系爭考試用書予訴願人之營業人,所登記營業項目無出版、販售圖書等項目,不符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4點所定進修補助範圍,否准訴願人就系爭考試用書之進修補助申請,並非以訴願人檢附單據係「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符規定,駁回其申請,訴願人所訴,容有誤解,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楊 駕 人
委員 汪 渡 村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陳 靜 如
委員 黃 進 興
中 華 民 國108年9 月16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