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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沈○立
輔法字第1110022079號
訴願人因繳回溢領就養給付事件,不服本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110年12月15日南榮輔字第1100005228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行政處分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訴願人原係本會核定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前因貪污罪判處徒刑確定,經本會核定訴願人永遠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原處分機關本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以110年8月9日南榮輔字第1100003128號函訴願人,自即日起停止其就養安置,復於110年8月14日以南榮輔字第1100003301號函,通知訴願人溯自78年9月1日核定就養之日起停止就養,並請訴願人返還溢領就養給付計新臺幣(下同)497萬4,409元,再以110年8月20日南榮輔字第1100003387號函,通知訴願人補繳養護服務費計72萬4,578元(以下合稱前處分)。訴願人提起訴願,本會以110年12月1日輔法字第1100085830號訴願決定,將前處分關於撤銷核定就養部分訴願駁回;關於追繳溢領就養給付與請訴願人補繳養護服務費部分,以追繳溢領就養給付金額尚非正確及補繳養護服務費之法令依據、方式及金額,均待釐明,予以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在案。
  嗣原處分機關以110年12月15日南榮輔字第1100005228號函訴願人,略以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5條、第6條、第13條、第14條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訴願人自78年9月1日起停止安置就養,依規定追繳溢領就養給付(含慰問金)計503萬7,791元,及溢領眷補費2萬9,400元,合計506萬7,191元,並請其於文到30日返還等語。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查原處分機關經重新審查,業於111年3月3日以南榮輔字第1110000859號函,撤銷該榮家110年12月15日南榮輔字第1100005228號函,有該撤銷函副本在卷可稽,本件行政處分既已不存在,訴願人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志 揚
              委員 許 績 陵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劉 德 勳
              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陳   平
              委員 陳 靜 如
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22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