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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林○傳
輔法字第1110040724號
訴願人因申請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事件,不服本會嘉義榮民服務處110年12月16日嘉榮服字第1100006936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行政處分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查訴願人為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前於110年9月16日以其就讀大學,向本會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之就學補助,並經本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核發就學補助在案,該項就學補助之安置期間,依本會就學就業輔導措施重疊期間適用方式及安置期間說明(以下稱安置期間說明),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1月31日。
  另訴願人報考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考試日期自原訂之110年8月14日至8月16日,延期至110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舉行。訴願人續於110年11月20日,以渠109年6月13日報名參加公職證照短期補習班「110年度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新制考取夜B班」,並參加就業考試,向原處分機關本會嘉義榮民服務處,申請退除役官兵就業考試進修補助。原處分機關受理申請後,認因疫情考試延期,致訴願人有就學就業輔導措施重疊期間適用方式及安置期間之疑義,以110年11月25日嘉榮服字第1100006443號函請本會釋疑。嗣依本會釋示,以訴願人參加進修考試時間(110年10月30日)與就學補助時間(110年9月16日迄今)既有重疊,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8點第5項(應係第8點第1項第5款之誤繕)規定不予補助,於110年12月16日以嘉榮服字第1100006936號函,駁回訴願人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11年1月8日提起訴願。
  嗣本會以111年3月23日輔業字第1110022545號函修正「退除役官兵申請就學就業職訓權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注意事項」(以下稱因應疫情注意事項),明定「如疫情導致考試日延後,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輔導安置期間以原始公告考試日計算,考試延後期間不計入。」,復於111年4月8日以輔學字第111002461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依修正後因應疫情注意事項撤銷原處分並重新核予補助。
  經查原處分機關業於111年4月15日以嘉榮服字第1110002098號函撤銷原處分,有該撤銷函副本在卷可稽,本件行政處分既已不存在,訴願人所提訴願應不受理。又本件訴願決定不受理,所請陳述意見一節,核無辦理必要,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志 揚
              委員 許 績 陵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德 勳
              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陳   平
              委員 陳 靜 如
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30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