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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呂○城
輔法字第1120023014號
訴願人因申請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事件,不服本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111年11月29日花榮處字第1110006960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為參加考選部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自行購買相關考試用書及補習課程,並於111年11月22日向原處分機關本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申請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新臺幣2萬1,580元。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訴願人曾任公務人員,雖已退休但未滿65歲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下稱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3款規定,以111年11月29日花榮處字第1110006960號函駁回其申請。訴願人不服,以其參加考選部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係為提升民間職場就業競爭力,該項考試與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可再任公務人員無涉,且訴願人已近屆齡,與隨時可再任之非現職公務人員不同,與一般退除役官兵相比,並無較具就業機會。為符整體公益衡平原則及兼具申請人實體權益,建議非現職公務人員申請是項補助,可令其具結,日後再任公務人員時須追繳已領受補助之金額,訴願人亦可併完成具結後,申請本次補助費用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1點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鼓勵參加就業考試,補助其進修補習費用,提升就業競爭力,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規定。」,同規定第8點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同法第27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同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依卷附訴願人基本資料所載,訴願人現正領有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且訴願人111年11月22日申請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時雖已退休,但未滿65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訴願人所不爭執,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不符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其申請,經核並無不妥。
  至訴願人訴稱參加考選部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係為提升民間職場就業競爭力,該項考試與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可再任公務人員無涉,且訴願人已近屆齡,與隨時可再任之非現職公務人員不同,與一般退除役官兵相比,並無較具就業機會云云,按本會於有限國家財力資源範圍內,為符合整體公益衡平原則及兼顧申請人實質權益保障,訂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之相關限制事項,所定「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包括現任公務人員及隨時可再任公務人員之非現職公務人員。訴願人申請時既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自非前開作業規定所欲補助之對象。另有關法規修正建議部分,非本件訴願所應審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志 揚(請假)               
           委員 簡 世 峰(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劉 德 勳
           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陳   平
           委員 陳 靜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