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建議就養案件審核應依各縣市生活消費指數認定,新竹縣、市生活指數及家庭收入僅次於台北市,與台灣省各縣市不同,建議新竹地區審核全家人口總收入之門檻,應適用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25,241 元之標準,而非台灣省審核標準之門檻21,439 元。 | |
一、衛生福利部每年均於主計總處公布新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後,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再由該部及各直轄市政府依法訂定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 二、本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規定,核算全家人口總收入係依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公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者,依其公告之限額辦理,110年度台灣省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須低於19,932元,本會就養給付審核標準台灣省為21,439元,較衛生福利部公告金額高1,507元,提高其標準即為利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以維護榮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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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08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