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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修正將女兒(含出嫁)之所得列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將影響申請案及每年驗證案資格符合條件,本人為就養榮民,且年事已高,無工作能力且生活無著,懇請應以不溯及既往原則,排除上揭人口驗證審核,始可符合照顧年邁榮民之精神。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修正將女兒(含出嫁)之所得列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將影響申請案及每年驗證案資格符合條件,本人為就養榮民,且年事已高,無工作能力且生活無著,懇請應以不溯及既往原則,排除上揭人口驗證審核,始可符合照顧年邁榮民之精神。
答覆: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下稱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需要照顧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兒子無論是否已婚、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皆須列計,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公約」規範意旨,為落實性別平等原則,列計已出嫁女兒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本會每年均應調取就養榮民及其全家人口之財產、所得及戶籍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並依比對結果函請安置機構辦理就養榮民資格驗證,就養榮民年度就養驗證須列計直系血親收入,係因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故應依上開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入全家人口範圍,俾計算全家人口年度總收入,無溯及既往之事由,尚請諒察。

發布日期: 110-10-08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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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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