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榮民及配偶若入住榮家安養,將來若榮民先於配偶亡故,則配偶是否可在原榮家續住;其次,若榮家住民(榮民或配偶)因衰老、健康狀況改變(如失智、臥床等),假使原榮家並無相應之床位,則是類住民後續安置、照顧等將如何處置。 | |
一、與榮民併同安置於榮家之配偶,於榮民亡故後,其配偶即為遺眷,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相關規定自費續住榮家。 二、榮家住民因衰老、健康狀況改變,原榮家無相應床位,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原內住榮民、眷屬如有改調其他榮家需求,原榮家應協調受改調之榮家並協助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改調。受改調榮家應依規定評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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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20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