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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就養驗證將出嫁女兒列入人口計算,造成所得增加,無法再取得就養資格,對已年長長輩晚年需要更多養護費用,是種負擔,女兒亦有家庭牽累,很少能給予經濟支助,不符社會環境現實,建議應取消。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今年就養驗證將出嫁女兒列入人口計算,造成所得增加,無法再取得就養資格,對已年長長輩晚年需要更多養護費用,是種負擔,女兒亦有家庭牽累,很少能給予經濟支助,不符社會環境現實,建議應取消。
答覆: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需要照顧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子女無論是否已婚、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皆須列計,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範意旨,為落實性別平等原則,列計已出嫁女兒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尚請諒察。

發布日期: 110-12-20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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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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