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民法業已有規定夫妻財產分開制,就養申請條件再檢討,應以榮民自身全部不動產及動產為主,不要將配偶及子女收入及財產所得併列計算,方屬公平。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民法業已有規定夫妻財產分開制,就養申請條件再檢討,應以榮民自身全部不動產及動產為主,不要將配偶及子女收入及財產所得併列計算,方屬公平。
答覆:

一、就養係社會救助之一環,倘有工作能力或親屬得以扶養之情形,即不得領取。現行國家社會救助法規均訂有列計全家人口之規定,就養條件相較於其他法規係已屬合理。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養審查以配偶、直系血親、所得稅認列扶養義人為範圍。另考量合理性,倘全家人口確有未履行扶養義務情形,亦有排除全家人口之用。

三、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需要照顧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尚請諒察。

發布日期: 110-12-20
單位: 服務照顧處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3648
  • 最近更新日期:110-12-20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