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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國79年2月以後服役3年半之志願役官兵,無法取得榮民資格身分,懇請將這群為國家奉獻之志願役官兵納入榮民範圍。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對於民國79年2月以後服役3年半之志願役官兵,無法取得榮民資格身分,懇請將這群為國家奉獻之志願役官兵納入榮民範圍。
答覆:

囿於政府資源有限,無法將全數志願役官士兵全數納入服務對象,必須訂定志願服役一定年限之條件,始得納入輔導條例服務對象,敬請諒察。未來配合國防政策及盱衡整體國家財力狀況,持續檢討服務照顧政策及對象。

發布日期: 111-12-27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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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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