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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農曆春節將屆,籲請民眾共同配合公務員落實廉政倫理規範。

110年農曆春節將屆,籲請民眾共同配合公務員落實廉政倫理規範。
  • 發布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一、 正值農曆春節期間,易生致贈禮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在此提醒公務夥伴,如遇有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饋贈財物或邀宴應酬時,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辦理,除係屬下列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7點之但書例外情形外,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3.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 另外公務夥伴如遇請託關說事件時,亦請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落實辦理登錄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