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出國超過183天,定期俸金(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遺屬年金)未入帳,應如何領取?
答覆: 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式,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四款及第十點第九款、第十款規定略以,領俸人員應依下方擇領之方式,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申請書寄送本會退除給付處(110205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17樓): 1、撥入國內郵局帳戶: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委託授權書(按此前往下載)辦理,撥付國內郵局指定帳戶。 2、委託親友臨櫃領取: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委託國內親友代領之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委託授權書(與上同)辦理,列入榮民服務處驗證發給。 3、代匯國外銀行本人帳戶(不可使用共同帳戶):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委託代匯國外銀行帳戶申請書(按此前往下載)辦理匯款,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4、上述之授權書及申請書,自駐外單位驗證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有效。領受人逾期送達本會者,順延發給。 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旅外領俸人員如有驗證上之疑義事項,可利用LINE(ID:vac0817)或致電本會退除給付處服務專線:02-27571756、02-27571736洽詢,將竭誠服務。 短期出國(一年內)者,建議可於出境前洽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填具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出國(境)聯繫資料紀錄表,一年內免附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申請書。
※赴大陸地區領俸人員,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3條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半俸)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