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養(公費、自費)
一、公費: (一)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一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二、自費: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以領有本會發給之榮譽國民證,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 (二)年滿六十一歲。 (三)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一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三、自費眷屬: (一)榮民公費或自費就養於榮家,其配偶年滿五十歲、父母年滿六十歲,且無固定職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二)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者。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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