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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養護(公費、自費)

  • 發布日期:110-07-29
  • 發布單位:新竹榮譽國民之家

一、公費:

(一)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分以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且非屬有住院醫療或氣切照護需要,或需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二、自費:(滿床中)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以領有本會發給之榮譽國民證,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擔應繳之費用者。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分以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且非屬有住院醫療或氣切照護需要,或需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三、自費眷屬:(滿床中)

(一)榮民公費或自費就養於榮家,其配偶年滿五十歲、父母年滿六十歲,且無固定職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分以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且非屬有住院醫療或氣切照護需要,或需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四、凡合於申請自費入住者,以登記順序為原則。但申請入住人數超過榮家安置容量時,以積點高低決定候住順序,核計方式如下圖。

核計方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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