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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住民生活公約」

  • 發布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本家)為保障住民良好之頤養環境與維護本家之正常運作,請全體住民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一、住民應遵守本家基於服務照顧所訂定之各項規範,以確保本家良好健康 頤養環境。

二、住民(室友)間應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如有衝突、爭執經工作人員調解未 能解決者,應配合調整寢室或調換堂隊,以維護居住安全。

三、遵守訪客來訪時間及相關規定,以不影響本家住民作息為原則,逾時應向 工作人員報備,但訪客夜間不得滯留本家過夜;另疫情期間相關管制規 定,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採滾動式調整。

四、基於飲食衛生與營養保健之考量,住民一律參加本家團膳;出具地區醫院 (含以上)開立之醫囑證明或有無法搭伙之特殊情形,經陳核首長同意後, 方可暫停搭伙。

五、基於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隨手關燈、關水不浪費資源,安養堂每人每月基 本用電20度,超出部分由住民自行負擔。基本用電度數之核定與變更,依 輔導會規定辦理。

六、遵守住民返家時間,外出訪友、探親或出國等,應事先告知本家工作人 員,外出1日以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留下聯絡人正確聯絡地點、電話、 手 機號碼及返家時間。另相關住民請假規定,依本家最新規定採滾動式調 整。

七、長期請假、寄醫超過3個月以上者,本家有權逕行調整床位或辦理退住, 並由房戶長代表等人見證下,將屋內個人物品打包貼封條保管,俟返回時 再將物品領回(代購置收納箱價款需住民自付),保管期間物品如有損壞不 負賠償責任。

八、住民申請改調或退住,應於核可後之次日起7日內清畢房內個人物品,超 過期限則由本家依廢棄物處理。

九、公費就養榮民每月伙食費,由本家統一於就養給付中代扣;自費住民每月 之伙食費、服務費及其他應繳費用,請於每月15日(假日順延)前繳納相關 費用,不得拖欠,如逾期不繳納,本家得依簽訂之入住契約規定辦理。

十、為因應各類傳染性疾病,應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本家最新相關篩檢及 隔離管制措施,以確保全體住民及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

十一、同意授權本家於公務範圍內蒐集、處理、使用個人資料及肖像 (包含照 片 及動態影像)。

十二、未經本家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房舍建築物之主要結構(含設施設備); 如人為因素造成公物損壞,違反者應予修復回原狀或補償損害所衍生之 費用。

十三、住民未經同意不得飼養寵物及餵食動物(如鴿子、野狗、野貓等),以避 免影響環境清潔及公共衛生。

十四、住民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噪 音、振動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生活之行為。

十五、住民不得有破壞或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安寧等行為,本家得立即制 止,當事人應配合改善。

十六、不得使用電爐、電熱器、瓦斯爐及其他高耗能器具,並嚴禁於各樓層公 共空間(吸菸區除外)抽菸。 十七、不得恐嚇、威脅、怒罵、鬥毆、家區賭博、酗酒滋事、不當曝露、(性) 騷擾、詐騙其他住民或工作人員等,有違公序良俗之行為。 十八、未經同意不得擅入他人房間,如確有竊盜行為等情事發生,依法究辦。 十九、不得挑釁、脅迫、攻擊他人、散播不實謠言致毀壞名譽之行為。 二十、未經同意不得帶走或破壞公共區域(如文康、牌藝活動空間或堂隊等)之 公用物品,以免影響損害他人使用權利。

二十一、禁止住民與家區人員(含住民、工作人員等)有不當借貸及重利行為。

二十二、如有違反上述生活公約,由工作人員施以勸導、調解、調整生活空間 或開立勸導單等方式;若情節重大,或經勸告、輔導等屢勸無效者, 則召開住民違反生活公約處置會議,邀請房戶長代表共同審議,並通 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經審認顯已不 適於本家居住者,基於其他住 民安全及生活品質之保障;為如下之處分。 (一)榮民: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為退住處 分。 (二)一般民眾:依入住契約辦理退住。

二十三、本規約自住民入住本家之日起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