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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應注意的電信服務權益有那些?

  • 發布日期:107-02-22
  • 發布單位: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一、根據全國申訴案件統計及行政院消保處103年辦理之消費意識專案調查顯示,電信服務消費爭案件數量一直高居第一名,顯見消費者對於電信服務等相關消費權益之認知程度還有待提升。
二、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訂頒「行動通訊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對於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已有相關規範,僅就其中應特別注意的規定,提醒及說明如下:
(一)申辦手機門號行動上網服務時,消費者有7天的試用期:電信業者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定的營業區域,提供消費者行動上網服務試用,其試用期間最常為7日(168 小時),惟單一證號僅提供試用乙次為限。
(二)消費者提前終止手機門號契約時,應依使用期限長短繳交相關費用:消費者於中途辦理終止契約時,須繳交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以及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之補貼款(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月為單位計算)。對於預繳金額之專案中途終止租約時,可要求業者依比例及公平合理原則,退還剩餘之預繳金額。
(三)電信業者如果連續斷訊達2小時以上,應該按照斷訊時間的長短,給予補償或提供等值服務:如因可歸責於電信業者之事由造成系統或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應依連續阻斷時間長短扣減當月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三、接到不明疑似詐騙簡訊時,應先向165反詐騙專線確認:在收到來歷不明的訊息時,切勿按照來訊指示操作,應先向165反詐騙專線查證及洽詢其建議,以避免受騙。

本文節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