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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展覽會場購買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訪問交易?

  • 發布日期:107-02-22
  • 發布單位: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而判斷是否為訪問交易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消費者於展覽會場購買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訪問交易,因個案情節往往存有差異,是否屬於訪問交易,仍應視個案具體事實,依上開規定及判斷原則作獨立認定。

本文節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