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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條件

  • 發布日期:111-03-07
  • 發布單位: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入住條件:

一、公費榮民:應年滿61歲,或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領有榮民證且具有就養資格之榮民。

二、自費榮民(含榮民配偶、父母):榮民應年滿61歲、配偶應年滿50歲、父母應年滿60歲並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核准定居、居留。

三、民眾:前款以外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年滿六十五歲者。

四、申請安養護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病,能自理生活者。

(二)失能養護:生活自理困難、日常生活功能(ADL)量表評估80分以下或領有身障手冊證明文件,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護者、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求者。

(三)失智養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護者、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