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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榮家住民生活公約

  • 發布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一、室內禁止堆置汽油、瓦斯等危險易燃物品、並配合機構傳染病隔離或檢查(自主管理),確保家區良好健康之頤養環境。

二、未經核准,住民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結構,違反者應予修復或補償所衍生之損害。

三、未經榮家核准,住民不得飼養寵物(除導盲犬外),以免影響公共衛生。

四、會客時間為0800-1700,非會客時間,除報經高勤官核可外,訪客不得於堂隊逗留。非親屬者會客地點應於中庭會客室交誼廳等,嚴禁於寢室內會客。

五、外出訪友、探親,應先完成請假手續,告知前往地點及聯絡方式,以便榮家掌握行蹤及安全管理。

六、住民應保持個人寢室衛生及公共區域環境清潔,不得任意吐痰、大小便及隨意棄置垃圾,經他人反映制止仍未改善者,送自治管理委員會考評。嚴重者辦理退住。

七、住民不得有破壞公共設施及防礙安寧等行為,經他人反映制止仍未改善者,送自治管理委員會考評,嚴重者辦理退住。

八、室內禁止使用高耗能電器用品、電爐、瓦斯爐、電鍋等烹煮食物及電暖器取暖,並嚴禁於室內吸菸,違者糾處改善,嚴重者辦理退住。

九、未經同意不得擅入他人房間,如致有價物品、證劵遺失等情事,依法究辦。

十、不得有暴露行為(如坦露性器官)及騷擾含言語辱罵他人,或對女性員工及照服員性騷擾等情事,違犯者依法糾處。

十一、住民有挑釁、脅迫、攻擊他人、聚眾賭博、酗酒滋事等有違公序良俗之行為,經勸導無效者,榮家得為必要之緊急處置, 情節嚴重並經輔導無效,經評定不適於榮家就養者,得強制辦理改調外住或轉介其他安養、醫療等機構。

十二、自僱照服員注意事項

(1)住民自僱照服員需提出申請,經保健組醫師依體況需求評估,再由輔導員(堂長)綜合評估,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

(2)嚴禁自僱照服員與委外照服員相互流用及堂隊幹部主導榮民自僱照服員事宜(榮民自僱照服員費用繳納,機構不得代收代付,失能無法自行辦理者,應報請政風人員會同輔導員(堂長)監驗付款情形)。

十三、住民外出或訪友需辦理請假手續,不得無故長期請假或藉以要求止伙,未經請假外出者就養金暫時改為自領,請假超過二個月以上或年度內經常請假外宿(入住期間未達全年四分之一(91天)以上者),視同無內住需求,由本家協助辦理改調外住,騰出床位給需要之外住榮民使用。(大陸探親例外)

十四、單身榮民無能力管理其財物者或有眷榮民因特殊原因致其財物保管有安全之虞者,本家可依榮民財物管理規定,委託榮家代管財物。

十五、榮家主要任務以照顧單身孤苦無依榮民為主,有眷住民住進榮家後家屬應配合共同照顧住民,非入住後全由榮家負責,住民因個案狀況需家屬協助者,家屬接獲通知後應立即來家協助辦理。

十六、醫師評估須就醫治療者,家屬須配合醫療處置,經溝通協調仍不願配合者,依規定應予辦理退住,以維護專業照護品質。

十七、住民須配合榮家生活規範,參與榮家所舉辦之各項團體活動。

十八、自大陸地區或國外返台之住民,須配合榮家防疫措施,接受短期隔離觀察,以免造成群聚感染。

十九、105.04.20新修訂「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20-1條規定:居住榮家或併同安置者,有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及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

二十、入住住民不論公、自費榮民、一般民眾、遺眷或榮眷一律 搭伙,除疾病需要或其他特殊飲食本家無法滿足者,請檢

 附醫師診斷證明;堅持不搭伙者,住民需要外出採購食物其安全維護則由家屬或榮民本人簽訂切結書方能辦理止伙。

                 二十一、本家醫療就醫以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為主,家屬要轉 送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外其他醫院療院所,需由家屬

                  自行聯繫民間救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