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民生活自治管理委員會
一、本規定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營造溫馨祥和有尊嚴的頤養環境指導原則」第十三條「榮民自治管理」及「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三、本會之組成: (一)本會委員由各堂房長、戶長等人組成。 (二)本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委員互推選舉產生,陳報家主任核定後任之。 (三)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四)指導委員由榮家主任、副主任、輔導組組長、秘書室主任、保健組組長等擔任。 (五)秘書由榮家指派職員工擔任,協助本會會議召開、記錄彙整及議決事項之執行等工作。 (六)委員、主任委員、指導委員、輔導員等,均為義務無給職。 (七)任期、卸任、罷免: 1.任期:委員隨各堂房、戶長推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指導委員依職務異動由新任人員擔任。 秘書由榮家主任指派,不受任期限制。 2.卸任:本會委員配合房、戶長之選舉,新任房、戶長就任時,原委員即同時卸任。 3.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不適任時,得由三分之一委員提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罷免,並經簽奉家主任核定後,罷免案自刻定之日生效。 四、職掌: (一)主任委員: 1.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住民生活及權益有關事務。 2.列席本家與住民有關之會議(如首長與民有約會議)。 3.負責本會交接相關事務。 (二)副主任委員: 1.協助主任委員,推動本會有關各項事務。 2.主委員會無法參加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三)委員: 1.協助推動辦理本會相關事務。 2.審議住民各項與權益有關之提議與建議。 五、本會任務: (一)協助新進住民適應新生活,環境介紹及認識相關工作人員,並引導參加各項活動。 (二)協助住民間之糾紛調解及違紀事件處理。 (三)參加每月堂務會議,對適應不良及違反生活公約之住民,提供意見,俾便堂長擬訂相關處遇計畫。 (四)協助議決住民獎懲事宜。 (五)協助其他維護團體生活秩序有關之建議、研討等事項。 六、會議: (一)定期:每三個月(1、4、7、10),召開乙次住民自治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不定期:遇有重大議案時,主任委員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提議,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三)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成會。 (四)決議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成立。 (五)迴避條款:委員會召開之懲處案件,若為當事人者,主任委員得請求當事人迴避。 (六)會議決議事項經簽奉家主任核定後,具行政效力,由秘書簽會相關組、室推動執行,另會議記錄須公告於各堂公佈欄,使住民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