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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亡故榮民「善後處理」作業基準

單身亡故榮民「善後處理」作業基準
  • 發布日期:106-02-27
  • 發布單位: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死亡通報計區分三種:

一、自然死亡。二、醫院死亡。三、意外死亡。

本家:

一、接獲單身榮民亡故事實,先行查證榮民設籍地,屬本家管轄依下列方式辦理;非本家轄管範圍,立即通知其設籍地之本會服務、安養依規定辦理。

二、平時:獲單身榮民亡故事實並經查證認後,堂長立即通知合約廠商,並填寫殯儀館代辦提領遺體、遺物、死亡證明書等委託書;查詢遺款如郵局、主計局同袍儲蓄會等金融機構亡故榮民遺款情形等相關資料;另安排遺物清點、治喪會議等事宜。並即填載「監督承商履約時程管制表」及登錄善後系統。

三、假日:值班人員獲單身榮民亡故事實並經查證確認後,立即通知合約廠商前往處理遺體;上班後交由堂長依第二項程序接續辦理善後相關事宜。

四、榮民於家區壽終就寢或意外死亡,總值日或堂長立即向首長報告,並立即前往現場處理(重大事件依本家「危機處理」作業辦理),同時連絡合約商待命接運遺體(特注意祭拜禮節);現埸協調警察人員依現況採「行政相驗」或「檢察官驗屍」後,賡續辦理其他有關善後事務。

五、前項堂長假日外出時,則通知代理人前往處理,如以上人員均無法前往處理時,則由高勤指揮當日留值人員前往處理相關事宜。

合約商:

一、合約商於接獲通知後ㄧ小時內(高雄縣市二小時內)抵達現場處理亡者遺體並接運至指定地點冰存並小靈堂提供拜飯。

二、意外或於本家死亡榮民,檢察官或衛生所到場驗屍時,合約商應派員到場協助,並予亡故榮民蓋往生被等,以尊重往生榮民。

三、合約商須經本家堂長(假日為值班人員)通知後,方可至醫院接運亡故榮民遺體,接運時應連同遺物(款)與清單一併帶回。除得先代墊死亡證書費及遺體接運必需之費用,交本家所屬承辦人簽收,餘不可代墊其他費用。

四、合約商將亡故者遺體移置冰櫃冷藏前,應先淨身著便服,入殮前完成化粧著服。

遺物清點由堂長主持,編組清點小組(本家協辦政風或主計、事務員、榮民代表或房戶長、堂工或委外照服員、遺囑執行人等)。

平時:堂長應於接獲單身榮民亡故通報後,二日內依規定時程完成遺物清點。

假日:

一、案情單純者:值日人員通知各堂堂工(委外照服員)先完成物品封存,俟上班后再由堂長會同相關人員,實施清點。

二、情況複雜且有急迫性者,則由總值日於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會同親友代表及相關人員實施遺物清點或封存。

三、遺物清點完成後詳實紀錄遺物清點清冊,現金及外幣、金飾等有價物品,點交出納簽收分別列入遺款或存銀行保管箱(相關收據併案存查);並協調治喪會議相關事宜。

※辦理遺物清點時另須會同清點人員,詳填紀錄並於遺物清點清冊簽名,簽核備查。

※治喪會議案情複雜者由副主任主持,餘由輔導組組長主持(協辦政風、主計、秘書室主任、堂長、事務員及代筆遺囑相關人員參加)。

※堂長應於治喪會議前,查明亡故榮民郵局、各金融機購存款情形,並於會中提報說明列入紀錄。

一、治喪會議如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召開者,應將原因簽奉首長核定,俾利管制時程。

二、有關治喪會議召開時程,堂長得視狀況,併遺物清點完畢後立即召開,以減少作業時程。

三、治喪會議應審酌單身亡故榮民遺產,善盡遺產管理人注意義務(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權益或國家期待利益),依本家殯葬事務合約,決議個案辦理應採用級距,殯葬費用;非有必要,以不增加決議合約級距殯葬品項、費用為原則。

四、本家所有人員(含房長)不得為增加殯葬品項之建議。

五、因特殊需要增加選購清單殯葬品項、費用者,該增加之費用,不得逾越治喪會議決議所採用級距價額(合約標價)之百分之二十。(土葬所需項目除外)

六、凡參與治喪會議人員所提報告及建議,應詳實記載於會議記錄。

七、會議中決議葬厝為軍人公墓者,堂長逕檢附相關資料(死亡證明書、相片2張、榮民基本資料)交承辦單位辦理安厝手續,並將同意安厝文件於公祭

當日前交由合約商將亡故榮民遺骸送至軍人公墓完成入厝。

八、堂長檢附相關資料(死亡通知單、死亡證明書)報輔導室辦理死亡登錄事宜。

九、會議中決議葬厝地點為私人經營之靈骨塔或公墓時,應要求須經政府核定之合法塔位(除亡故榮民生前已預購塔位或墓園外),並備有權狀(所有人為亡故榮民)俾利備查。並將權狀或塔位證明正本併存檔。

十、單身亡故榮民因生前訂有善後生前契約者,以故員生前訂定契約之合約商有優先權辦理喪葬事宜;或預立遺囑中囑託其他葬儀商處理、或立有遺囑交由執行人辦理者,依遺囑辦理。另亡故榮民娶有大陸配偶或外籍新娘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其配偶可自行委託其他廠商辦理喪葬事宜;若委由本家辦理喪葬者,應依本家殯葬事務合約辦理。

十一、個案殯葬事務應依本家召開之治喪會議,決議採用之合約殯葬級距所列品項、規格、數量,通知合約商憑辦,個案履約期限亦自通知之日起生效並於本家召開完治喪會議後,合約商依決議時間協調有關事宜。

※治喪會議中,應將關款項之流向交待清楚(如代管財物提領情形、支出明細等)及病況說明、代筆遺囑內容,並詳實紀錄;有關親友代表提及核銷相關費用(如看護費、醫療費、租金)時,依審計部規定,須檢附正式單據或合法憑證方可核銷;如有爭議時,請其向法院申請債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后,再依法院核定結果辦理償還事宜。

※奠祭程序:家祭→公祭(奠祭)→法師唸經→焚燒庫錢、紙紮火化(檢骨)→骨灰入厝。

驗收人員:

一、會同驗收人員(堂長)提前三十分鐘抵達公祭現場,依治喪會議主席裁示合約級距,按該級距喪葬品項、規格及數量逐項查驗,並製作紀錄表,驗收完畢時,當場請合約商簽名確認。(如依治喪會決議,有法事、作七、遺屋清理等項目,亦應依時前往查驗)。

二、驗收完畢后,驗收紀錄表簽奉核定後併案存檔備查。

三、驗收時有發現合約商違約時,立即會同喪葬招標履約管理承辦人,依合約規定施以罰則,以提昇喪葬品質。

監驗人員:因考量工作負荷,協辦政風、主計協調一人參加監驗。

合約商:

一、合約商於承辦個案喪葬事務時,應妥善場佈置,簽到處應設立標示牌,並舖設絨布,祭奠處設立故員姓名.籍貫.故日等標示牌,以示莊嚴。

二、合約商應於公祭前三十分鐘完成場地佈置,配合本家人員依個案所採級距明列之品質、規格、數量逐項完成查驗並於驗收紀錄簽名,如有違反情事,依契約內履約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當天有兩場(含)以上公祭者(當日不得連續兩場使用同一堂),合約商租用禮堂時間應以上午乙場及下乙場之時間排定。

結案

本家:

一、堂長於完成公祭、驗收、監督承商履約時程管制表、善後第一階段管制表及廠商完成入厝、善後佐證相片、結報單據等送達後完成登錄善後系統,並影送紙本送覆核人員完成覆核,同時簽奉首長核定結案(公祭後十五日內),移交善後綜合承辦人賡續辦理,。

二、堂長於出具故榮民死亡證明書後,即將故榮民金融機構存單(簿)、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各二份、相片2張等相關資料,先行交善後綜合承辦人,以利辦理金融機構結清銷戶及公墓安厝事宜等相關事宜。

三、善後綜合承辦人接獲堂長移轉結案資料,即辦理後續喪葬補助費申請、遺產稅申報、公示催告等相關事宜,於榮民亡故日起一個月內全案完成報會辦理死亡登記,完成個人檔案之建立及納管。

四、合約商於備齊各項單據、資料及統一發票請領個案喪葬費用送達本家之日起三十日內,殯葬個案有遺款者,應以即期支票給付之;如遺款不足需向上級機關申請喪葬補助費者,應俟喪葬補助費核發到本家後十日內轉給付。

五、兩個月內完成公示催告及半年內申辦遺產稅免稅證明。

合約商:

合約請求給付個案喪葬費用時,應先完成該案履約事項,檢附完整單據、資料與喪葬使用品項及全程公祭儀式之顯示日期照片(依風俗習慣須焚燬品項亦同)浮貼於A4紙張,並開立統一發票,於公祭完成十五日內送達本家辦理結案,請領款項。

※個案情況特殊者,得不受各階段處理時限之限制,全案以完整處理為原則,唯各項紀錄務須保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