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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106-05-09
  • 發布單位: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亡故榮民靈骨歸根,
以達安生慰死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亡故榮民大陸地區家屬得親自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向亡故榮民設籍地
    之本會所屬遺產管理機構申領骨灰。
非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列繼承人申領骨灰者,其骨灰應於大陸
地區繼承期限屆滿後發還。

三、申請骨灰發還,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
前項文件於申請遺產繼承時已檢具者,得免提供。


四、申請人向遺產管理機構以外之他機構申請者,無管轄權之機構應儘速移
送遺產管理機構,並應副知申請人。

五、遺產管理機構審查符合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簽立領據、保證書及骨
灰具領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二、三)領取。

六、骨灰葬厝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各縣、市軍人忠靈祠及公、私
立墓園(靈骨塔)者,由遺產管理機構協助申請人領取。

七、遺產管理機構應協助提供亡故榮民死亡證明文件、火葬許可證、寺廟開
具之存放證明、除戶謄本(以上任擇一件),由申請人洽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八、申領及出境各項費用概由申領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