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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因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遭停止發給其就養給付,應如何辦理恢復就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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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0-08-19
發布單位:
就養養護處
答覆:
依問題所述規定遭停止就養榮民,應先行返臺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停止就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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