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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養護榮民申請入住條件及流程

  • 發布日期:108-04-15
  • 發布單位: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新進公費失能(智)養護榮民申請進住】
壹、現役官兵因作戰受傷成殘或因公致病成殘退除役後,因無工作能力發給就養給付者。
貳、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24 小時抽痰、供氧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參、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24 小時抽痰、供氧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肆、配偶(年滿50 歲)或父母(年滿60 歲)無固定職業者,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核准定居、居留者,得申請自費併同安置。
伍、申請條件 :
   一、在台無配偶、子女者。(若有配偶、子女,業經配偶或家屬代表同意切結者;若有其他特殊情形者需自立切結書)。
   二、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病,無法定傳染病或經治療不具傳染性者。
   三、有眷外住就養榮民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後提出申請安置,如無法取得家屬同意書或子女無扶養能力者得經榮服處(榮家)訪查並檢附訪查紀錄和相關機關證明文件辦理。
陸、申請入住流程:
   一、受理申請:以電話申請,或親至本家報到處申請,或洽地區榮民服務處代為申請(需填寫申請表乙份及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表由本家提供)。
    二、通知體檢:請備妥近三個月內體檢表及榮民本人來家接受醫療判定,並與堂隊長會談(需先與承辦人聯繫來家時間)。
    三、核定入住:請於同意內住文到日起一個月內攜帶下列文件至本家辦理報到:
        榮民證、身分證、退伍令、全戶戶口名簿、健保卡、健保轉移單(單身)、相片2 張、郵局存簿、印章、個人用品及零用金等,逾期未辦理報到,將廢止內住。
柒、體檢項目應包含:(公費就養榮民,請繳交檢驗費收據,將代為申請補助發還)
    一、胸部X 光。
    二、糞便: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入住前一週之檢體報告)。
    三、血液常規CBC:白血球(WBC)、紅血球(RBC)、血色素(Hb)、血比容(Hct)、血小板(Platelet)。
   四、生化檢查:血糖(Sugar)、總膽固醇(Cholesterol)、三酸甘油脂(Triglycerides)、麥胺草醋酸轉胺(GOT)、麥胺丙酮酸轉胺(GPT)、肌酸酐(Creatinine)、尿氮素(BUN)、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
    五、尿液常規:酸鹼度、蛋白質、糖、潛血、紅血球、白血球、膿細胞 、上皮細胞、圓柱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