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榮民、眷屬及遺眷家戶代表擔任公司代表人或商業(工廠)負責人健保投保注意事項
如有榮民、眷屬及遺眷家戶代表擔任公司代表人或商業(工廠)負責人(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為主),即不得以健保第6類第1目被保險人之身分投保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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