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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榮民服務處110年度第3次單身亡故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公告

  • 發布日期:110-09-17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6月18日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花榮處字第1100005289號附件:如文主旨:公告本處110年度第3次單身亡故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案,計土地2筆,歡迎踴躍參加投標。依據: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及「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9月10日輔服字第1100065900號核備函。公告事項:一、標售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標售底價及押標金金額詳如公告附表。(一)第1標土地1筆,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用地權利範圍全部,標售價格內含土地增值稅預估7萬2,449元,現況為私設道路用地。(二)第2標土地1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得免徵增值稅。二、領標:(一)受理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17日至9月24日上午10時截止,逾時不受理。(二)受理地點:至本處1樓(地址:花蓮縣花蓮市菁華街6之1號)收發處領取投標文件。三、投標:(一)截止日期:民國110年9月24日上午12時截止投標,逾時不受理。(二)投標地點:本處1樓會議室(地址:花蓮縣花蓮市菁華街6之1號)。(三)投標說明: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押標金之票據及身分證影印本(含委託人及代理人),裝入投標專用信封袋內妥予密封,並於信封上註明標別後,於上開截止投標時間前,將投標專用信封袋投入本處1樓會議室投標櫃內,採現場投標制。四、開標:(一)開標日期:訂於民國110年9月27日上午11時整。(二)開標地點:假本處1樓會議室公開開標。(三)開標說明:投標人請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本、本人印章,代理人亦同,並繕具投標單委任狀。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段、同地點開標。五、投標資格及規定事項:(一)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買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二)公告標售之不動產若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袋內。(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同條第二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同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應經書面表示優先承購,其承購價金應按標售方式所訂期限至指定銀行一次繳清,如逾期視同為放棄。(四)凡對本標售不動產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5日前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標售機關。逾期視為放棄一切權利,不予受理。六、投標人應繳之押標金,限以下列票據繳納,非以下列票據繳納之押標金或現金視同不合格標:(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二)郵局之匯票。七、標售房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係依當地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八、決標得標後,應向標售機關領取之繳款書,限於110年10月8日前至指定銀行一次繳清應繳之全部價款。九、標售之標的物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10日內依現況點交予得標人,點交方式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投標公告內載明按現狀點交者,其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十、不動產標售價格內已含土地增值稅,由得標人於辦理過戶時先行墊付,本處俟取得收據後再匯入得標人帳戶。十一、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十二、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標售機關公告(佈)欄公告者為準。十三、附註:本處網址:http://www.vac.gov.tw/vac_service/hualien/mp-116.html,本處地址:花蓮市菁華街6之1號、不動產承辦人電話:03-8362696轉132胡春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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