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俸人員亡故遺族改支改辦業務
一、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遺族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二、檢附下列證件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協議書、切結書、郵局帳戶資料卡、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二)戶籍謄本【含原始手抄全戶、領俸人(含遺族)除戶、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現戶)各1份(三個月內有效且記事資料不可省略)(戶籍謄本需載明領俸人與配偶結婚日期)。 (三)申請人身分證(申請者為配偶者配偶欄需【空白】或註記【歿】)、私章。 (四)見證人身分證、私章。 (五)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六)具新制年資者(86.1.1以後退伍)檢附申請人銀行存摺影本(台銀、一銀、合庫擇一)。 (七)未成年子女或無行為能力者附監護人保證書(無行為能力受監護者加附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監護人身分證及印章。 (八)身心障礙證明。 (九)家屬在國外者,需檢附載明『授權同意○○○改支遺屬年金』之外單位認證授權書乙份(1年內有效)、遷出國外除戶戶籍謄本1份。 (十)51 元回郵信封1個(信封本處提供)。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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