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附件一
輔導會為表彰戰訓或因公殞命之現役軍人,為國家犧牲奉獻偉大情操,並落實照顧榮民、榮民遺眷及軍人遺族之子女,使其能安心向學,將原規定之「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者。」修正為「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申請人如因特殊事由(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經本會參酌榮民服務處訪視結果等相關資料予以綜合評估,並簽奉核可者,亦可納入補助對象。 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補助,仍受排富及不重複之限制,其須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始可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及9月15日至10月15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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