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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眷)「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

榮民(眷)「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
  • 發布日期:114-11-26
  • 發布單位: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榮民(眷)「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
1.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略以,「雇主及自營業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6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2.榮民、眷屬及遺眷家戶代表擔任公司代表人或商業(工廠)負責人(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為主),即不得以健保第6類第1目被保險人之身分投保。如未有實際擔任上開代表(負責)人或無營業事實者,請儘速移轉代表(負責)人、辦理公司(商業)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3.輔導會已與經濟部商工系統進行介接,將每月產製不符投保健保第6類第1目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健保署辦理退保,以符合健保投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