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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公費生篇】我想瞭解輔導會培育公費醫師權利義務規範有哪些?

  • 發布日期:110-11-18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適用113學年度以後入學代訓公費生

選填國防醫學大學醫學系代訓公費生為志願者,如經錄取註冊入學後,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規定辦理。

二、在學期間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轉為自費生,於新生註冊入學時,應簽訂契約書及保證書。
(二)受領公費待遇年數為6年,如因學分抵免等因素而縮短修業年數者,受領公費待遇年數及服務年數應比照修業年數縮短。公費待遇項目包括主(副)食費、學雜費(含實驗費)、書籍費、制服費、平安保險費、宿舍費(含電腦網路使用費)及應屆畢業生旅行參觀費等,學校無法提供宿舍者,得比照國防醫學大學宿舍費用發給宿舍費。但自行住宿校外者,不予補助。

三、畢業後應服務事宜:
(一)由輔導會依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師人力與機構醫療需求,辦理分發服務事宜,分發至榮民總醫院分院或榮譽國民之家服務6年;未依規定完成服務義務前,其醫師證書正本由輔導會保管。
(二)畢業當年度醫師考試未及格而未取得醫師資格者,應持續參加醫師考試;逾12年仍未取得醫師資格者,應返還已受領之公費,另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償還輔導會。
(三)在服務期間內,除輔導會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另有規定外,不得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
(四)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應按未服務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率向本會賠償其在學期間所受領公費總金額四倍之違約金;公費醫師不為給付時,本會得移付強制執行。醫師證書並由輔導會保管至履行服務年限屆滿,始予發還。

四、若有各項疑義,請逕洽輔導會就醫保健處諮詢。電話:(02)2757-1739


 

適用112學年度以前入學代訓公費生

選填國防醫學大學醫學系代訓公費生為志願者,如經錄取註冊入學後,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生分發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在學期間應注意事項:
(一) 不得轉為自費生,於新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及保證書。
(二) 受領公費待遇年數為6年,如因學分抵免等因素而縮短修業年數者,受領公費待遇年數應比照修業年數縮短。公費待遇項目包括主(副)食費、學雜費(含實驗費)、書籍費、制服費、平安保險費、宿舍費(含電腦網路使用費)及應屆畢業生旅行參觀費,學校無法提供宿舍者,得比照國防醫學大學宿舍費用發給宿舍費。但自行住宿校外者,不予補助。

三、畢業後應服務事宜:
(一) 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依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師人力與機構醫療需求,辦理分發服務事宜,服務年限至少6年。
(二) 應於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醫師資格;未取得醫師證書前之服務年資至多採計1年。
(三) 於服務期間不得自行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亦不得以自費出國進修。
(四) 入伍後,自願轉服志願役者,於國防部所屬軍醫院之訓練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數。
(五) 未履行服務義務者,除應按比例追繳受領公費外,醫師證書並由輔導會保管至履行服務年限屆滿,始予發還。

四、 若有各項疑義,請逕洽輔導會就醫保健處諮詢。電話:(02)2757-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