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
輔導會115年8月28日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 新增第2項:
服現役且預定退伍除役日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年限之官兵,得持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之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屆退日前經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並於退伍除役日之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亦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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