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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進修補助【空大(專)、推廣教育、學分班】說明!!

  • 發布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大專校院進修補助

大專校院進修補助

大專校院進修補助【空大(專)、推廣教育、學分班】說明!!
一、進修補助對象:校級以下領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役官兵或經身分認證(且仍於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志願役退除役官兵。
二、進修補助範圍為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列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班。
(二)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四)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三、申請補助之辦理方式與限制:
(一)每人終身以補助12次為限(自104年起算),每年限申請3次,每次以一班別為限。
(二)  申請補助總金額上限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者,申請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6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四)申請人應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相關證明後3個月內,檢附:
1.正式繳費收據。
2.結訓(學分)證明或院校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時數證明影本。
3.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進修班別如易經、花鳥研習班、瑜珈提斯韻律舞班、電眼美人妝、中國傳統養生學、易經、爵士有氧、肚皮舞班、塑身班、太極導引、靜思茶道班、疾病自然療法等屬自我養生休閒娛樂或終生學習性質者,需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方得予補助。
(六)申請資格、班別不符上述規定或重覆申請者,現為本會(含附屬機構)職員工、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已申請領取政府提供有關進修費用之補助或減免者,不予補助。
四、安置期間計算:
(一)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
(二)  大專校院進修補助,安置期間為課程開始上課起至課程結束,在此期間內若再有其他就學、就業、職訓等補助或津貼需求時,依前述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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