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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考試進修補助(國家考試、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說明!!

  • 發布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就業考試進修補助

就業考試進修補助

就業考試進修補助(國家考試、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說明!!
一、進修補助對象:校級以下領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役官兵或經身分認證(且仍於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志願役退除役官兵。
二、進修補助範圍:對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各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考試,參加報名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班別,或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考試類科教材及考試用書之費用。
三、補助方式:本規定每人終身以補助4次為限(自103年起算),且每人每年限申請1次。
四、補助金額:到班上課補習之班別性質者,或函授補習、向書局及出版社等購買書籍教材者,覈實補助,補助總金額上限以新台幣5萬元為限,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五、申請本規定進修補習費用,應報名進修補習並於完成就業考試後3個月內,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或發票(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或書籍名稱)、准考證或到考證明影本(須有全程到考註記)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向本處提出申請(所附證件資料不符規定者,應依本處通知,即予補正)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者。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四)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五)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六)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七)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二點規定。
(八)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九)逾第三點申請補助次數或第四點補助金額上限。
七、安置期間計算: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
(二)就業考試進修補助,購買教材之安置期間為購買當日,函授、視訊或補習課程則以開始上課起至課程結束或考試完成日止(取安置期間較短者),在此期間內若再有其他就學、就業、職訓等補助或津貼需求時,依前述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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