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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正式學籍,空大(專)除外】說明!!

  • 發布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1

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1

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正式學籍,空大(專)除外】說明!!

一、申請條件:退除役官兵(榮民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就讀於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國外研究所(學校需教育部認可),可於註冊入學後,填妥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於截止期限前以掛號寄達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就業處收」(以郵戳為憑,倘逾期寄達將不予受理)。
二、申請日期: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1.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印本。
2.國外(研究所)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專科/大學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八十分以上、研究所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九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
四、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內就學: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正本、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五、安置期間: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
(二)學雜費補助及生活津貼,安置期間配合教育部規定,第1學期是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第2學期是2月1日至7月31日,在此期間內若再有其他就學、就業、職訓等補助或津貼需求時,依前述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六、補助額度:
(一)補助額度及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就學補助獎勵及生活津貼申請注意事項(補助額度在「六、核發金額表」)。
(二)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超過公告補助金額者,以公告金額為補助上限;支領軍人退休俸者,依前述金額,減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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