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現有固定職業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刪除
輔導會為維護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權益,克盡服務精神,再次提醒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中,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現有固定職業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刪除,並請符合此條列規定者,洽所在地榮服處申辦。 |
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現有固定職業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刪除
輔導會為維護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權益,克盡服務精神,再次提醒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中,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現有固定職業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刪除,並請符合此條列規定者,洽所在地榮服處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