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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孤認養

  • 發布日期:110-10-07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依輔導會 102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辦理

一、被認養資格:

(一)未婚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榮民夫婦均已亡故,其遺留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讀高中以下之子女。
2.榮民亡故後,配偶無力扶養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讀高中以下之子女。
3.榮民亡故後,無人扶養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讀高中以下之子女。
4.榮民亡故後,就讀大學之在學子女,經榮服處訪查實屬家境貧困者,準用前三款之規定。

二、認養方式:

(一)凡具有認養意願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榮民遺孤。
(二)認養金得由認養人視本身經濟能力及意願捐助,得選擇按月、按季或按 年,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捐助認養金,並由服務機構收受及辦理收據開立 等相關事宜。
(三)認養人應填寫認養申請書,除有特殊認養意願者尊重其意願外,其認養對象統由服務機構協調安排為原則;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可繼續認養。(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認養人應注意事項:

(一)認養人於認養期間與被認養人餽贈及書信往來,應經服務機構代轉並經由被認養人或其監護人取得同意後為之。
(二)雙方不得私下會晤,應由被認養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後,以服務機構為會面地點為原則,並由服務機構派員陪同。
(三)違反前各款規定者,服務機構視情節輕重得拒絕接受認養或取消被認養資格。

四、捐款處理流程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