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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

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
  • 發布日期:114-01-22
  • 發布單位: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

一、申請對象:榮民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須輔導期限內)。每年補習一項考試科目(管制期間:課程開始至考試日止)

二、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所開設考選部及各公營事業機構之班別。進修補助費用如下:

  (一) 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別、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考試類科之教材及考試用書。

  (二) 每年限申請1次,最多4次(自103年起算),補習課程補助總金額新臺幣5萬元為限(每人終身限1次)

      但以購買考試書籍申請補助者,每次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

三、參加考試後三個月內,檢附補習班開立之正式繳費發票、公職購課證明、上課證、准考證影本(需完成全部到考註記或證明)、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參加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補習之課程性質者,發票亦須標註購買科別;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考試用書無涉不予補助。

申請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者。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六、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養、就業(包含職業訓練)或就學輔導(含補助及獎勵、大專校院)安置。
       七、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考試用書無涉。
       八、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九、進修班別非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之考試類科班別。
       十、購入教材、考試用書之書店或公司行號無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營業項目。
       十一、申請時間逾參加就業考試後三個月。
       十二、逾每年一次、總計四次之申請補助次數或逾總金額5萬元。

 
 
※請詳閱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