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作業說明(114.12.24修訂)
- 發布日期:114-12-30
- 發布單位: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輔導會114年12月24日修訂「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作業說明」
內容:輔導會《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作業說明》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增訂項次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得否開立介紹卡推介退除役官兵至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就業」相關規定。
規定如下:
一、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應以有實際媒合就業之事實為必要,如該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職缺,係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公營事業構人員進用考試或類此之公開甄選(試)合格錄取,即難謂有「推介就業」之事實,抑或其就業既經公開甄考試或甄選何故錄取者,即非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媒合就業。是以,前開就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既無「推介就業」之事實,即不得開立較紹卡。
二、舉例說明:
(一)退除役官兵政經府機關(構)、學校機構之職缺就業機構後公開甄選(試)錄取分發後,始請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其係透過考試合格錄取而就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自無從媒合推介,亦非屬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故不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得開立介紹卡。
(二)退除役官兵參加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人員招考或地方法院法官助理甄選(試),經合格錄取,其既係透過考試合格錄取而就業,即不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得開立介紹卡。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向各榮服處或職訓中心登記求才,已登載於本會就業服務網,退除役官兵至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開案時,得開立介紹卡推介至該就業機構就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時,職缺於徵才訊息公告結束日前鍵入本會就業服務管理系統,相關徵才資料(如事求人徵才網站、人力銀行徵才廣告或考試簡章等),應一併上傳就業服務管理系統備查。
三、若退除役官兵係參加國家考試錄取任用為公務人員,屬本辦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所定不予發給津貼之情形,自不能開立介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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