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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113-09-06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為國家培育英才,設置獎學金,以鼓勵軍榮眷子女學生、身 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等敦品勵學、進取向上,日後貢獻國 家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作法:
一、獎勵種類及對象:
凡就讀教育部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專科部(四、五年 級)、大學部(一、二、三、四年級)、研究所(碩、博士 班)等在學生(不含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進 修部、在職進修生、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夜間部學生與軍職帶 職進修生),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榮眷子女獎學金:
1. 研究生: 家長為現役志願役軍人或具榮民身份之子女(含榮遺眷子 女)。
2. 大學生及專科生: 凡榮(遺)民未支領軍公教退休俸(不含大陸或遺眷半俸)、生補費、贍養金或階級上校(含)以上支領退休俸 者,且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上述單位,而依規 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之子女。
(二)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 冊之學生。
(三)低收入戶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卡 (名冊)證明之學生。

二、獎勵方式暨獎學金金額:
(一)研究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 15,000 元。
(二)大學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 10,000 元。
(三)專科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 8,000 元。

三、獎勵名額及評審方式:
(一)軍榮眷子女獎學金: 每校研究生、大學生、專科生各 1 名,各校得依本會提供 獎學金之名額及成績,實施甄選,推薦績優學生,併申請 表件函送本會。研究生由本會審核資格無誤後擇優給獎, 另大學生、專科生部份,本會彙整各學校推薦名單,函請 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協助審核資格無誤後擇優給獎。
(二)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 截止後,彙總全國各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者,評選取 35 名給獎: 研究生 10 名 大學生 20 名 專科生 5 名
(三)低收入戶學生: 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 截止後,彙總全國各校低收入戶學生申請者,評選取 50 名給獎: 研究生 10 名 大學生 35 名 專科生 5 名

四、申請手續: 申請者應填寫本會規定之申請表(如附件,可向各校承辦單 位索印;或自行上本會網站下載),並繳交下列申請文件,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成績單正本或經學校驗證之影本(須達下列條件):
1. 112 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 80 分以上。
2. 112 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平均評列甲等(80 分)或 A 等以上,研究生則免。
(二)身分證明:
1. 軍榮眷子女:檢附學生家長「軍人身份證」、「榮民證」 或「榮民遺眷證明」影本及學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影本 現任職公務機關(構)之榮民除檢附「榮民證」影本外, 另請檢附單位開立未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
2. 身心障礙學生:檢附學生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學生證 影本。
3. 低收入戶學生:檢附低收入戶卡(名冊)影本及學生證影 本。

五、申請期限: 各校可自行依照實際作業程序,規定學生送件起訖時間,自即日起受理各校函送申請表件,截止日期為民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 以郵戳為憑 ),請寄台北市大安區安居街 98 巷 22 號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收(郵遞區號 10672)。

六、公告及領獎方式:經本會評定獲獎者,登錄本會網站公告。 得獎同學之獎狀、獎學金支票以掛號函寄就讀學校轉發。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申請表件資料不全或未經學校承辦獎學金單位驗證核 章者恕不受理。
(二)軍榮眷子女學生獎學金得獎人員,本會悉依學校推薦名單 给獎,請各校確按本會分配名額研究生 1 名、大學生 1 名、 專科生 1 名送件;餘「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 生」,請學校彙齊申請表件函送本會統一評審(學生自行 寄件不受理);經本會核定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 放棄,否則本會得依據放棄比例,刪減該校下年度推薦名額。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 TEL:(02)23770726 或 23778713 轉分 機 610 洪秘書洽詢。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會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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