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重申「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如下:
請各位退除役官兵若有參加公職進修考試的意願,請於報名補習班繳費前,致電各地榮服處詢問。
壹、補助對象: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
貳、補助範圍:
一、就業考試: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各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考試。
二、補助範圍: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別、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營業項目具出版、
販售圖書相關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考試類科之教材及考試用書。
參、補助方式:
一、補助次數:每年限申請一次,每人補助上限為四次(自103年度起算)。
二、補助金額:
(一)補助總金額以5萬元為限,但以購買考試用書申請者,
每次補助金額以2萬元為限。
(二)未達上限者,依收據金額補助。
肆、申請時間:於報名進修補習或購買教材及考試用書,並參加就業考試後(筆試)三個月內。
伍、申請資料: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正式繳費收據或發票 (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或書籍名稱);
若使用線上或電子繳費,請向補習班申請「發票副本」及「購買證明」。
三、准考證或到考證明影本(需完成全部到考註記或證明);
請使用紙本準考證於到考時註記及蓋章。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陸、洽辦單位: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柒、申請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者。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六、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養、就業(包含職業訓練)或就學輔導(含補助及獎勵、大專校院)安置。
七、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考試用書無涉。
八、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九、進修班別非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之考試類科班別。
十、購入教材、考試用書之書店或公司行號無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營業項目。
十一、申請時間逾參加就業考試後三個月。
十二、逾每年一次、總計四次之申請補助次數或逾總金額5萬元。
申請表範例請參閱附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