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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自用車及機車 燃料使用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14年度自用車及機車 燃料使用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 發布日期:114-07-02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114年度自用車及機車 燃料使用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 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