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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自用車及機車 燃料使用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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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4-07-0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114年度自用車及機車 燃料使用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 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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