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2-06-02
-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答覆:
(一)老人年金是由當事人自繳保費而獲得給付,與就養給付是以公務預算編列,兩者性質不同。
(二)依輔導條例第16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本會將年老條件設定為61歲,已較一般「年老」定義(65歲)寬鬆,有關原住民榮民申請就養年齡降低為55歲,倘原住民權益相關法令定義原住民「年老」為55歲以上,本會則配合辦理。
(三)就養給付的補助係針對榮民因生活困苦提供生活挹注,若因子女未盡扶養責任,則經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鄰里長提出證明,並經榮服處訪視,可排除全家人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