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有關就養條件太苛薄,輔導會應該要取消排富條款。 | |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需要照顧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本會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授權訂定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採一致標準辦理公費就養,凡符合就養條件之榮民,本會均依規定協助申辦就養。 二、八二三戰役榮民申請就養仍需依上述規定申請就養,為表彰保衛臺海之貢獻,於核定就養後,不受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全家人口年度總收入超過就養基準之驗證。未通過就養申請審查之八二三戰役榮民於經濟狀況改變時,可重新申請就養。 三、本會將持續檢視現行就養條件之合理性,適時修正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以維榮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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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7 | |
服務照顧處 |